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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聚海供应链】进出口报关流程

聚海供应链(东莞)有限公司 阅读量: 567 发布时间: 2021-03-30 10:31

【聚海供应链】进出口报关流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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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进出口货物的申报

1.进出口货物的收、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,在货物进出口时,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,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,随附有关的运、商业单据,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,向海关申报。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:

1)进口货物报关单。

2)出口货物报关单。

3)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、商业单据。

4)进(出)口货物许可证。

2.检验检疫制度: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1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,通关模式为“先报验,后报关”。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、动植物局、商检局进行“三检合一”,全面推行“一次报检、一次取样,一次检验检疫,一次卫生除害处理,一次收费,一次发证放行”的工作规程和“一口对外”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。而从 200011日起,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“入境货物通关单”和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,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,对列入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》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(包括转关运输货物),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“入境货物通关单”或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验放,取消原“商检、动植检、卫检”以放行单、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。同时,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,原来以“三检”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4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。

3.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“入境货物通关单”或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,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;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、免税、减税的依据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以及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》规定,凡列入《种类表》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,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。报关时,对进出口商品,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“入境货物通关单”和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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